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朱寧寧
新時代鐵路事業的發展對現行鐵路法提出了新的挑戰。修改鐵路法已納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22年立法計劃。今年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期間,有代表提出了關于修改鐵路法的議案,建議針對新的情況、新的管理體制,設立有關條款,為推進新時代鐵路事業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1991年5月1日起,鐵路法施行。隨著國家鐵路行業改革,該法分別于2009年、2015年作過兩次修正。實施30多年來,該法對推動鐵路運輸事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尤其是鐵路行業改革的不斷深入以及干線鐵路、城際鐵路、市域(郊)鐵路、城市軌道交通多層次軌道交通網絡的快速發展,有必要進行修訂。
近年來,隨著都市圈發展和國家政策鼓勵,市域(郊)鐵路發展迅速,國家相關部委多次下發加快發展市域(郊)鐵路的政策文件,對市域(郊)鐵路運營管理提出指導意見,鼓勵多元化運營管理,支持自主選擇建設運營方式,鼓勵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承擔市域(郊)鐵路運營。
議案認為,市域(郊)鐵路兼具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的部分特點,主要服務于區域都市圈內通勤出行,具有公交化、大運量的特征,運營時不實行實名制售票、不采取對車次和座位號乘車的方式,在列車服務上通常也不提供開水和飲食供應。如果將其納入鐵路法的調整范圍,那么不符合鐵路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的規定。鑒于此,議案建議對市域(郊)鐵路管理作特殊規定,將市域(郊)鐵路單獨予以規范,在鐵路法“附則”中增加一條,參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改委、交通運輸部、國家鐵路局、國鐵集團《關于推動都市圈市域(郊)鐵路加快發展的意見》(國辦函〔2020〕116號),增加“市域(郊)鐵路是連接都市圈中心城市城區和周邊城鎮組團,為通勤客流提供快速度、大運量、公交化運輸服務的軌道交通系統。市域(郊)鐵路管理規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此外,議案認為,現行鐵路法對地方鐵路管理的規定還有待明確,建議明確地方政府對地方鐵路管理的主體,在鐵路法第三條中增加“省級人民政府明確的地方鐵路管理部門負責地方鐵路的行業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的內容,使地方政府部門可以依法履行對地方鐵路的監管職責。